2009年10月16日星期五

社區法的產權 Share/Bookmark

雖然,許多華人在來自的國家中都有買賣房子的經驗,但我經常碰到的一種狀況就是,一般對交易中,產權的認定就是,不管最後如何買到房子,我是出錢的大爺,當然就是登記在我的名下;如果離婚,房子自然屬於房契或是所有權狀上的登記人;更進一步的財產繼承,也自然而然的是由兒子繼承。沒錯,基本上這在亞洲國家大部分的情況下,或許是可以被認定和接受的。但是由於加州屬於美國少數的幾個社區州(Community State)中的一個州,主要是以社區法(Community Law)來規範所有的財產的歸屬。房屋的買賣,在簽訂交易合約的一開始,當事人的身分其實是很重要的,這裡提供給第一次在在加州買房子的購屋人一點簡單的說明。

Community Law 中財產擁有權的選項僅僅是針對那些有婚姻關係的配偶。根據加州法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配偶的任一方都擁有所有一半財產的財產權。當買賣房屋時,夫妻雙方都必須要簽名同意,才能保證合約的有效。即使夫妻離婚,任何一方也都不可以在未經過與其前配偶的協調及同意下,把另一方的一半財產的所有權給出售或指定繼承。當配偶的其中一方去世時,如果沒有在遺囑上特別的註明如何分配,死亡配偶的一半財產擁有權,50%歸於未亡人,另外的50%將平均分配其共有的子女,如果沒有子女的情況下,則通通歸未亡人所有。那也許您會問,那我單身時購買的房屋,婚後是否也是夫妻共同擁有? 一般來說,除非結婚後,夫妻間另外有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否者還都是依照婚前的財產權登記為準。

這個遊戲規則中一個很重要的一點是,無論是購屋或賣房時,夫妻的任一方都擁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房屋的產權登記(title)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不可分割的。只要是已婚的狀態,售屋時,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房子就不能賣。買房時,無論購屋者是哪一方,配偶都擁有一半的財產權。通常這也是一般為了避免交易中所有可能及不必要的困擾,地產經紀人會要求房子所有權名下的所有,包含夫妻中的另一方,的當事人都在合約上簽名的主要原因。

因為作者本人不是律師,這裡的說明只是提供您有關加州社區財產法的一個基本概念上的認知,如果需要瞭解有關房屋產權分配及相關事項的詳細內容,您必需要請教您的律師或者熟悉加州房地產交易法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如果您有興趣在沙加緬度區投資置產,或是任何其他有關房地產的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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